一网民涉嫌通过微信群传播暴恐音视频。经查,该网民系我市曹某,于2018年7月24日凌晨1时许通过微信群上传一段时长1分37秒的暴恐视频,其内容为宗教极端组织枪决“爆头”多名被俘人员的过程,场面极其血腥,有网友回复恶心、不舒服。
因违法嫌疑人曹某初犯且认错态度积极,焦作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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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条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类似曹某这种行为,千万别以为是小事,因为这已经构成“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可以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希望广大网友文明上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