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警方昨天(8月27日)拘留一名在朋友圈辱骂交警的男子。郑州港区(原中牟县三官庙乡)的李某因自己的车辆违法停车被交警贴条,为泄私愤在朋友圈辱骂执勤交警,被中牟警方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据了解,此类案例在中牟尚属首例。
8月23日,一条辱骂中牟交警的微信惊现在朋友圈,文字污秽不堪,影响极其恶劣。
8月23日早上7时42分,中牟交警朱广杰等人对城区停车乱象进行治理时,发现顺发路与滨河路交叉口北50米远处有几辆机动车违法停放,且驾驶员不在现场,他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次对违法车辆进行了拍照取证,粘贴违停告知单。
上午8点30分左右,车牌号是豫AQXXG6的车主李某某来到自己的车前,看到前挡风玻璃上有违法告知单,李某看到违法告知单上违法行为一栏写明: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不在现场,违法代码1039。李某就以其弟在车内睡觉为由,到交警大队复议,后经调取当时的监控录像证实,李某的车内确实没人。回到家后,李某深感不服,大约9点左右,李某在自己的朋友圈发出辱骂交警的微信。在这条微信中他把交警说成是“傻逼”,说成是“猪”,说成是“孙子”。微信发出后,在网上迅速传播,不少民警都看到了这条被多次转发的微信,要求严惩这样的不法之徒。
在微信迅猛传播的同时,交警大队领导闻讯后,立即指示要对此事件进行严查。后经城关派出所书面传唤,8月27日下午李某经过反复思想斗争后来到城关派出所投案。城关派出民警所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中牟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以寻衅滋事对李某做出了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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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例中,李某触犯了《治安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寻衅滋事,在这里记者也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条文。
1,寻衅滋事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以及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