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犯曹再发执行死刑。
2012年至2013年,因当地道路建设需要,被告人曹再发与汝城县用地部门签订了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曹再发获得征收补偿款180万元。后曹再发对补偿协议不满,9次到北京、广州等地非法信访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处罚,并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9月,曹再发在位于汝城县卢阳镇江头村曹家二组的国有征收土地上违规建房,汝城县国土局、卢阳镇政府两次下达停工通知书,曹再发均拒签并继续施工。9月13日,汝城县打非治违联合执法大队、国土局、卢阳镇政府等部门联合执法对曹再发违规建筑进行拆除。曹再发驾驶越野车到现场强行阻拦,阻工过程中双方车辆发生刮擦,致曹再发驾驶的越野车引擎盖凹陷、前挡风玻璃破裂。曹再发为泄愤驾驶越野车驶入汝城县城,相继在东泉路与汝城大道交汇路口、汝城大道与神农大道交汇处、神农大道与滨河路交汇路口、卢阳大道上从后方或者逆向行驶正面撞击五辆摩托车,致被害人曾某、何某、颜某当场死亡,被害人李某梅、李某彬、袁某轻伤。后因其越野车被受撞摩托车卡住,无法继续行驶,曹再发遂弃车逃离现场。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再发为泄私愤,驾驶机动车在汝城县主要街道故意撞击五辆摩托车,致3人死亡,3人轻伤,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曹再发所犯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依法应予严惩,法庭以曹再发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再发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对曹再发核准死刑。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曹再发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依照法律规定,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曹再发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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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