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饮酒后驾驶货车回家,追尾前方轿车,引起交通事故,造成双方车辆受损。日前,经张家口经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经开区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今年5月5日21时40分许,杨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行至张家口市纬一路盛华西大街附近路段时,与同一车道行驶的宝马轿车追尾,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张家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五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宝马轿车司机王某无责任。经鉴定,杨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3.3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8月17日,张家口经开区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杨某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杨某表示案发当晚他确实喝了白酒,抱着侥幸心理酒后驾车,现在既后悔又后怕,愿意接受法律惩处,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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