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上,客车的单价为79万元,但在另一份给公司的合同上,客车的单价变成了75万元,200辆车差价高达80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原来,负责这一单的销售经理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刻印章,炮制了两份阴阳合同,将800万元差价据为己有。近日,集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判处宋某有期徒刑八年二个月,并责令退赔公司的经济损失。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手法
一阴一阳,先骗客户再来骗公司
2012年至2014年间,宋某先后担任厦门某汽车公司销售部业务员、经理,负责该公司在湖北市场的客车销售业务。2012年2月,宋某代表公司与武汉某物资公司达成200辆客车的销售意向后,他动起了歪心思,利用自己的身份制造销售差价。
宋某先是杜撰了一家汽车贸易公司,并向客户谎称,该公司是他所在公司的经销商。取得客户信任后,宋某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对方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物资公司向该公司购买200辆客车,单价79万元。
另一方面,宋某向自己所在公司隐瞒了已经签订合同的事实,私刻客户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又签订了汽车产品销售合同。在这份合同上,客车的单价变成了75万元,两份合同的差价为800万元。
几个月后,为了掩盖自己的“小动作”,促成这笔交易的达成,宋某再次使用私刻的印章,以客户公司的名义向自己所在的公司发出告知函,要求将开票主体变更为他杜撰的那家公司。就这样,800万元差价落进了宋某的口袋。不过实际交易中,宋某只拿到774万元,因为客户剩余的26万元未支付。
定罪
一重一轻,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2015年,经过一次内部专项审计活动,公司发现了宋某的犯罪事实,并立即报案。2016年8月,宋某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述相关的犯罪事实。
庭审中,宋某辩称,他并未侵吞销售款,而是将差价全部用于公司的市场开发,公司对此差价事先知情。其辩护人则认为,宋某使用上述资金的行为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
法院审理认为,宋某的行为同时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两项罪名,属于牵连犯罪。但实际上,宋某伪造印章属于手段行为,其主观目的是为了实施侵占公司汽车销售款。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应认定宋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另外,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宋某未能占有剩余的销售款26万元,是犯罪未遂,对该部分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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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