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据介绍,1999年至2000年,被告人杜兵在任原宜昌县樟村坪镇良田村治保主任期间,在村里开展禁枪宣传,后一位村民主动将自家猎枪上缴。杜兵本应做好清缴登记,并将枪支交给公安部门。不过,喜欢吃野味的他动了歪念,私自将枪支带回家中,并偷偷上山打猎。
2015年1月26日,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秦家坪村三组杜兵家中当场查获猎枪及少量弹药。经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把猎枪以火药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案发后,杜兵被夷陵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而其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杜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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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