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不劳而获,居然伙同他人偷盗炸药,而最后“收获”是的重刑。近日,龙岩永定一男子宋某因盗窃爆炸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1个月。
据介绍,2014年6月19日晚,宋某伙同肖某、王某贵、王某联、郭某(另案处理)五人,由肖某驾驶一辆三菱吉普车到三明市大田县广平镇龙盛矿业有限公司石灰石硐,由宋某、王某贵、王某联、郭某四人进入龙盛矿业石灰石硐里盗窃雷管、炸药,肖某驾驶车辆在硐口附近等候。次日凌晨3时,五人载着偷来的火工材料返回龙岩市永定区高陂镇,各自回居住地休息。上午10时许,肖某驾车载着偷来的雷管、炸药离开住所,途经高陂镇和兴村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并从车上查扣雷管29发、炸药7包和10根。经称重,所查获炸药的重量为22.71千克。
经鉴定,查获的雷管均能正常起爆,具有爆炸能力,可引爆合格炸药,属于雷管类爆炸危险品;查获的炸药均具有爆炸能力,属于硝铵类炸药爆炸危险品。
此外,宋某曾因犯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刑罚。同伙肖某、王某贵、王某联于2014年至2016年先后归案并已被判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伙同他人盗窃炸药22.71千克、雷管29发,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且属情节严重。近日,综合宋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有违法犯罪前科等情形,一审以盗窃爆炸物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10年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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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