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乘客与公交车司机或公交车公司发生的纠纷屡见不鲜。像乘客在公交车上摔倒而引发的纠纷也是不在少数。
急刹酿祸
2014年11月,从化太平镇年过六旬的王老伯搭乘从化某路公交车,打算去逛公园,却再也没能回到家。这天上午,老伯上车后坐在紧挨公交车后门的靠窗座位,行驶至路口时,司机遇红灯急刹车,王老伯因为惯性从座位冲出,头部直接撞到公交车下车台阶处,当场昏迷。事故发生后,王老伯被立即送往从化某医院抢救,终因受伤严重,于一个月后医治无效死亡。
各执一词
王老伯的亲属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遭到了公交公司的拒绝后,便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及司机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公交公司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合计67.9万元。
公交公司辩称,事发当天,司机在路口遇红绿灯时,提前采取刹车措施,不存在紧急刹车的情形。且从化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此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司机和乘客王老伯均无责任。因此该次意外事故中公交公司一方不存在任何过错。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伯作为旅客乘坐公交车,自上车后双方即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在运送旅客途中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安全地将旅客送达目的地,保障旅客在运输途中的安全,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故认定公交公司赔偿王老伯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7.6万元。
乘客公交车摔伤 索赔方式有两种
乘坐公交车摔伤,乘客起诉时,可以选择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也可以选择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了公交车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的情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出现以下法定情形时可以减免公交公司的责任,一是乘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比如车辆在正常行驶中,具有特殊体质的乘客突然自己摔倒受伤的。二是旅客有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比如乘客在车上自杀,或是自己将身体伸出车窗,导致甩出车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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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