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1日,浙江义乌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对驾车冲撞、碾压苏溪镇城管队员的被告人吴某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
法院查明,吴某系湖北人,与妻子在义乌市苏溪镇长府路一带摆摊经营米线。按规定,该路段早市为7点半至8点半,早市结束后摊点须撤离。6月13日9时许,苏溪镇城管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吴某的米线摊仍在经营。考虑他系初次违反规定,城管队员未追究其责任,仅劝其离开。在劝说无果后,执法人员查扣摊点,吴某当场未提异议。当城管队员准备将摆摊器具固定在执法车上拖走时,吴某驾驶一辆黑色比亚迪轿车冲向城管队员,一名队员躲闪不及被撞倒。撞倒一名城管队员后,吴某还两次开车调头碾压倒地者,之后驾车逃离。
经医院诊断,被撞队员6根肋骨骨折,其中一根肋骨刺伤肺部,另有左侧胫骨、肩胛骨折、头皮被掀开等伤情,于案发当天下午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被害人右胸部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右肩胛部、右小腿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驾驶汽车连续撞击、碾压被害人,足以显示其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剥夺被害人生命的主观故意,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吴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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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