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上午,被称为山西柳林县“地下银行行长”的王凤连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王凤连连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吸收1000余人公众存款21亿余元,一审判处王凤连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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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众存款21亿 柳林“地下银行行长”一审被判无期
吕梁市中级法院认定,被称为山西柳林县“地下银行行长”的王凤连连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吸收1000余人公众存款21亿余元,一审判处王凤连无期徒刑。
新京报讯(记者王巍)11月2日上午,被称为山西柳林县“地下银行行长”的王凤连等人犯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在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王凤连连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吸收1000余人公众存款21亿余元,一审判处王凤连无期徒刑。
根据山西高院通报,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被告人王凤连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无任何经济实体的情况下,在柳林县工商银行营业大厅、柳林汇丰宾馆临街餐厅等公共场所及墕哉、万隆公寓家中,向存款人承诺按月付息、随时还本,分别以2分、3分、4分、5分不等的高额月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给存款人出具收款凭证。
在参与向王凤连放款的群众不断增多的情况下,有部分放款人与其电话联系后主动到其家中放款,王凤连安排被告人田有财在其外出时参与代收代付、出具凭证,所收款项与被告人王凤连共用。受王凤连委托,被告人康红红也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所吸款项交由被告人王凤连放贷牟利,从中赚取利差1分。
2012年春,在王凤连资金链断裂后,被告人田安平受王凤连安排,以卡转等方式向部分放款人支付本息。2011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刘兔生在被告人王凤连的授意下,通过银行汇款、网银支付等方式向存款人陈建兵、车小平等20人支付利息、退还本金共996.1万元。此外,自2010年起,被告人田有财、田安平投资兴办柳林佳盛粉煤灰制砖有限公司过程中,二人也开始分别以2分的月利率自行吸收公众存款,用于该砖厂投资。被告人田有财所吸资金部分还用于转贷他人。
经查明,被告人田有财、田安平、康红红帮助王凤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非法放贷活动,共计吸收1009人存款2108408900元,尚未归还金额为1837187732元。其中,截至2012年5月2日,被告人王凤连非法吸收683人存款2069555600元,已还本金32453000元,利转本55911100元,已付利息179737100元,尚未归还金额为1801454400元。被告人田有财非法吸收309人存款35848300.65元,尚未归还金额为33107432元。被告人田安平共非法吸收4人存款1000000元,已付利息277200元,尚未归还金额722800元。被告人康红红共非法吸收13人存款2005000元,尚未归还金额为1903100元。
吸收公众存款后,被告人王凤连等将84625.1万元用于高利转贷他人;用于投资27891094.61元;用于购置资产、挥霍或生活性消费支出197751381.95元;以上共计1071893476.56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凤连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田有财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康红红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田安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刘兔生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对张红红退缴法院的人民币2910万元予以追缴,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对扣押在案且未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扣押机关处置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对尚未追缴到案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并按比例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王凤连、田有财、康红红、田安平等四人均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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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