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依法对我市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突击稽查,发现该公司在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的支付宝收入中,有一大半是通过刷单得来的虚假收入。经核实,该公司通过采取在账簿上不列收入的手段,匿报销售收入近500万元,少缴税款90多万元。
据悉,该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在宁波梅山保税港区注册成立,主要经营灯具的批发及零售业务。2013年1月至2014年8月,该公司在淘宝天猫上开设旗舰店销售产品。稽查人员在对该公司支付宝账号的流水对账检查时发现,其支付宝总收入有2400万余元,除去小额退款、部分退款、贷款、打款退款等不属于营业收入的300万余元,实际属于营业销售收入的有2100万余元。但该公司经营人郑某表示,实际收入只有840万余元。
原来,为扩大销售量,提升网店的信用等级和品牌形象,郑某雇用了专门为他人网店刷单刷销量的社会人员陈某、李某,郑某通过提供资金、支付报酬的形式,让陈某和李某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手段为其网店大肆刷销量,前后造成虚假的销售收入1300余万元。
对于该公司匿报的近500万元真实销售收入,税务部门依法予以追缴税款90余万元及征收滞纳金,并处以50多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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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