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人委托驾车装载1300条假烟从云霄运往湖南,途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沪昆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10月31日,萍乡市湘东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方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方某接受他人委托,驾驶黑色丰田轿车装载1300条白色芙蓉王硬盒卷烟,从云霄县出发运往湖南。当日中午张某和方某驾车途经萍乡市湘东区沪昆高速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两人弃车逃跑。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该批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经江西省烟草专卖局认定,总价值人民币154518元。后二人陆续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方某明知他人非法经营假冒伪劣烟草制品而帮助运输,经营数额为154518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且有自首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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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