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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长期写淫秽小说卖钱 被警方抓获

2018.11.20 09:252380

近日,安徽芜湖县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却意外引起了全国不少网民的围观。

其中,不少网民还还认为法庭给主犯刘某某判决的入狱10年的惩罚有些过重了。

所以,到底是什么案件会引起这样的争议呢?

其实,这个刘某某另外一个名字叫“天一”,这也是她撰写涉案的淫秽小说时所使用的笔名。

而在网络上,尤其是在喜欢“耽美文”(描述男同性恋爱情)的圈子里,“天一”这个名字则是一个比较“响亮”又比较“另类”的存在,因为她的“耽美”小说所描述的并不是普通爱情故事或是有艺术文学价值的色情描述,而是非常“重口味”的淫秽内容,比如未成年的17岁男生强奸自己的男老师。

尽管这些“重口味”的淫秽情节都是虚构的,“天一”却不仅将这些故事出版成册并印刷了7000份,更重要的是她还从中获利了15万元。于是,法院最终以她触犯了“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了她10年半的刑期——那15万的获利和7000册的印刷量,都成了导致她获得这一重刑的“加重事由”。

然而,当此案经过芜湖本地媒体的报道而上网后,很多网民却对此案的判罚表达了质疑。

其中最主要的一个质疑是:虽然“天一”确实违法了,10年这个判罚却有些太重了,毕竟一些真正性侵犯他人的犯罪分子往往会获得比这个“写黄书”的人轻很多的判罚。

另外还有一些来自“耽美文”圈子的网民则认为“天一”根本“无罪”,理由是“写黄书又没有伤害到他人”,是“言论自由”,不能“因言治罪”。

同时,还有网友曝光说这个“天一”出生于一个不幸的家庭,比如父亲早亡,而“重男轻女”的母亲为了让她的弟弟有更好的出路便剥夺了她念中学的权力,导致她不得不早早进入社会去打工,进而才有了靠写黄书的方式去赚钱养活自己的事情——甚至如今出事了家里也不帮她,律师都没给她请。

这一耿直哥目前无法核实的情节,也进一步激起了网民们对于“天一”的同情。而鉴于“天一”已经上诉,不少人也都在呼吁法院二审时能够酌情考虑,给她减刑。

不过,情绪却不能代替法律。“天一”案将何去何从还要以法律为准绳,那么法律界人士又是怎么看此事的呢?耿直哥就此事采访了5位法律专家/博主,请他们谈了谈对该案件的看法:

1、法庭的判决合法吗?

首先,法律博主岳屾山认为芜湖县法院的判罚是没问题的,因为我国刑法规定,制作、贩卖淫秽物品并牟利的,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牟利15万元已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应在10年以上进行量刑。

而其他4位法律专家在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上也与岳屾山的观点相似,认为从[现行的法律]来看,法院的判决是[合法]的,因为我国刑法和配套的司法解释就是这么规定的,法院没有乱判或误判。

2、网民认为判决过重,原因是什么?

其次,法律博主@隐于庭的小法师 认为,令“天一”如今获刑10年的相关司法解释,即1998年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给出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在20年后的今天确实存在着“过旧”的问题,因此才会令网民觉得判决“过重”。

另一位知名法律博主@法山叔 也认为这一判决在现行法律下有法律依据,但量刑确实“过重”,司法解释应进行“及时的更新”。

根据当时的标准,制作、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利3万到5万元的,就已经属于“情节严重”了。而这个范围再扩大5倍,即15万-25万,便是“情节特别严重”。但不少网友则认为如今15万在大城市基本上“什么都干不了”。

截图为《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内容

耿直哥前面提到的法律博主@岳屾山 则认为,司法解释中的货币数额可以考虑进行调整,毕竟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收入水平都与20年前有较大不同;但司法解释中除了货币之外的其他标准则没有调整的必要,比如淫秽物品的数量。

但法律博主@唐有讼 提出,虽然15万元在一线城市看来确实很低,在一个偏远山区15万又很高了。所以他认为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提高,这个金额标准可以进一步修改,但高和不高也取决于国家“宏观”司法政策的考量,要综合地考虑地域差距、行业差距、城乡差距。

图为@唐有讼 的观点

而法律专家@刑事法赵军 从过去20年来中国社会“性”观念变化的角度入手给出了他的观点。他指出,中国人民大学“性社会学研究所”在全国进行过4次大规模概率抽样调查,发现在 18-25岁这个年龄段里,已有75%的人看过淫秽的视频、录像、图片(不包括文字),而从趋势上看, 2000年开始到现在这个数字一直在缓慢增加。

他说,人们对于这类“内容”的看法和态度已发生重大变化,对于这类内容给社会生活带来何种影响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所以,几十年前公众或许不会对“天一案”产生特别的疑问,但现在就会对罪与刑的均衡性产生疑问。在已经发生变化的社会观念中,与故意伤害、盗窃诈骗相比,类似传播淫秽物品一类的行为因没有强制、没有形成有形伤害,是不值得科处如此重刑的(但不是无罪)。刑罚要发挥其预防犯罪的效果,尤其要实现其一般预防的功能,公众对刑罚的认同,罚当其罪是一个重要指标。从这个角度说,他认为量刑标准应适时调整。

话说回来,上述这些专家的观点只是一种探讨,法律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修改。那么正如法律博主@唐有讼 所说,目前一切必须按现行法律来。

3、“天一”写淫秽小说是“言论自由”且“没有害人”,所以应“无罪”?

对于这个问题,所有的法律专家则一致认为这种说法不准确。其中,法律博主@法山叔 指出,不少西方国家也都不认为淫秽文学在“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内,比如美国最高法院就明确裁定过“淫秽”的内容不在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

耿直哥也核实发现,美国确实有这样的规定。在1957年的“罗斯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淫秽”(英文为obscene)内容并不受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而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明确了“淫秽”的三个定义:1、“普通人以现行社会道德标准”是否认为该作品从整体上来说是以鼓吹卖弄色情为主;2、该作品是否以“明显令人反感”的方式对法律认定的“性行为”进行描写;3、该作品从整体上来说,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

图为美国最高法院图为美国最高法院

因此,@法山叔 认为写淫秽小说是“言论自由”和“无罪”的观点是“无稽之谈”。

法律博主@隐于庭的小法师 则指出,虽然“无被害人犯罪”的“非罪化”是刑事政策的发展方向,一个基本前提是购买“黄书”的人员应该是“自愿购买”的“成年人”。但向[未成年人]出售黄书,以及黄书中出现对于未成年人的淫秽描写,都不能认定为是“无被害人”。

而目前网上也有尚无法核实的说法称,“天一”之所以会被抓是因为她的读者中不乏未成年人,“天一”也是被这些未成年人的家长举报的。同时,耿直哥在亲自核实后也发现,“天一”的淫秽小说中确实存在很多关于未成年人的极端淫秽的描写,哪怕这些情节是虚构,而且发生在男性与男性之间。

另外,法律博主岳屾山还围绕法条阐述说,如果只是制作淫秽物品,但没有牟利也没有传播,则不构成犯罪。可一旦传播就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再牟利的话则会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4、二审有没有从轻的可能?4、二审有没有从轻的可能?

几位法律专家在这个问题上看法就不太一样了。法律博主@岳屾山认为二审从轻的可能性“不大”。@唐有讼 的观点是想从轻除非二审能认定一个比15万要少的金额。

但@隐于庭的小法师 和@刑事法赵军 则认为二审可能有希望得到轻判,其中@隐于庭的小法师 的理由是舆论已经对此案产生了巨大的关注,@刑事法赵军 则认为法官可能会考虑从出版的淫秽小说的数量和传播人数上入手,就低不就高看能否把量刑从“10年”这个档拉低一级,到“3-10年”这个档。

而@法山叔 则认为现在依据媒体的报道和网上的消息很难就这一问题给出准确的答案,还是要看二审法官面对的是怎样的证据。

至此,耿直哥再综合总结一下5位专家对“天一”这个案子的观点:

1、 法院的判决合法;

2、 量刑偏重,量刑的依据有些过时应更新,但更新前仍然要按照现行法律办;

3、 写淫秽小说不是言论自由;

4、 二审能否从轻很难说,不明确

耿直哥也希望这些观点能有助舆论去更好的了解和判断这个案子,并给立法者带来一些思考。

至于“天一”或者说刘某某,即便二审不能从轻,通过认真服刑并积极争取减刑,其实也能令自己早日重获自由。

而对于“耽美圈”乃至更广泛的网络写手圈子来说,此案也势必会给他们带来一些反思。国家并不禁止你们的文学创作,但一些法律的界限和底线也是不容突破的。

最后,耿直哥观察发现,多数稍微懂点法律和对法律有起码尊重的“耽美圈”或网络文学圈的网友,虽然对于量刑有意见,也都在借此事提醒圈内人要注意法律的边界,承认“天一”的做法是违法的。耿直哥认为这是对于此案的一个正确的态度。

但也有少数人目前仍在激烈地表达“天一无罪”的观点,还有部分别有用心的人在拿这些激烈的声音“当枪使”,炒作政府“打压言论自由”、“控制思想”、和“引言获罪”等言论,想以此煽动对法律和政府的敌对情绪。耿直哥无法阻止他们吃“天一”案人血馒头的疯狂,只希望“天一”不会因此进一步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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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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