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银川市一男子酒后乘公交攻击公交车驾驶员,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3年2个月。
2017年10月10日14时许,陈某某酒后乘坐101路公交车到达银川市金凤区北京路与亲水大街路口向东100米处时,执意要求下车,因未到站被公交车司机拒绝。陈某某先用脚踹车门,后又走到驾驶室与司机发生争执,并用手掐司机的脖子,司机被迫紧急刹车,将车停在马路中间,导致车内两名乘客摔伤。一审法院以陈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2个月。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经银川市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陈某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预见与驾驶公交车在城市主干道行驶中的公交司机发生争执并掐司机的脖子,极有可能会造成公交车失控,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而仍然为之,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遂做出上述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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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