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邓某新、杜某华等十五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聚众斗殴、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邓某新、杜某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三个月、十一年,其余十三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分别处以相应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开始,被告人王某、叶某军等人及同案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相互纠集,在花山镇某村路段,租赁出租屋作为卖淫场所,遵守内部约定,通过统一站街招嫖的卖淫价格,相互提供巡逻、望风、掩护,上交费用购买香烟、饮料等物品給治安巡逻人员,协同解决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纠纷等方式,控制多名卖淫人员在上述路段站街招嫖进行卖淫。
期间,因卖淫人员与嫖娼人员间纠纷在上述路段多次打架斗殴,严重扰乱周边居民的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形成了相对稳定、相对封闭,以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为主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案件详情
●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等十三人及其他同案人,相互纠集,先后参与犯罪团伙,通过“一带一”或者“一带多”等多种形式,组织卖淫人员张某等十余人在上述路段站街招嫖进行卖淫。2017年6月开始,被告人吴某彪在上述路段开设士多店作为犯罪团伙的据点并从中抽取费用,通过销售上交治安巡逻人员的香烟、饮料等物品等形式获取非法利益。
●2017年7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杜某华等人及其他同案人在被告人吴某彪开设的士多店内聚集,巡逻、望风、掩护,多名卖淫人员在上述路段站街招嫖进行卖淫。期间,嫖娼人员罗某某等多人在上述路段因罗某某与张某卖淫嫖娼纠纷,聚集十余人在上述士多店与被告人杜某华等人争执、对峙,砸损嫖娼地点出租屋的窗户玻璃,留下手机号码,要求被告人杜某华等人在限定时间内解决纠纷。
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等十三人及同案人等共计二十余人相互纠集,在上述士多店聚集,使用被告人吴某彪的手机拨打罗某某的手机,以赤膊上身为辨别特征,持砍刀、钢管、桌球棍、啤酒瓶等工具,至邻近的花山镇某购物广场路段,使用钢管等工具和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贾某某、孙某某,后被告人吴某彪在接打电话后赶至斗殴现场通知对方人员已报警。经法医检验鉴定,贾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T10T11椎体横突骨折、左第10-12肋骨骨折和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孙某某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造成左侧腓骨下段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在殴打贾某某过程中,当场劫取贾某某随身携带的现金14000元。
●2017年9月8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花山镇某村路段组织执行抓捕,现场抓获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等十五人、卖淫人员张某等十六人以及同案人、嫖娼人员等,合计三十八人。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等十三人组成犯罪团伙,控制多人组织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吴某彪为犯罪团伙组织卖淫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协助,其行为已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等十三人持械聚众斗殴,分别为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被告人杜某华、邓某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聚众斗殴过程中另起犯意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杜某华等十二人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邓某新在组织卖淫犯罪团伙中是主犯,其他十二名被告人是从犯。
●被告人杜某华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是首要分子,其他十二名被告人是从犯。
●被告人杜某华有严重暴力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
遂根据十五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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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