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衡山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彭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赵某是彭某姐姐的前夫,2016年11月28日,彭某与赵某在衡山县开云镇市专汽厂门口相遇,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彭某用匕首在赵某腰部捅了一下,赵某拿钢管追打彭某时因伤势过重晕倒在地上,后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衡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赵某损伤程序为重伤二级。2017年1月22日,被告人彭某主动到衡山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彭某因家庭之间矛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彭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后,彭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案发后,彭某赔偿了赵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审理过程中,衡山县法院委托衡山县司法局对彭某进行社会调查评估,该局认为彭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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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