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使用POS机刷卡套现,现有明确法律规定:在达到一定数额的情况下,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今年31岁的吴某是榆林市人,某公司员工,帮人非法套取现金赚取手续费,2017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横工业园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吴某先后办理移动POS终端机3部,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多次为他人提供信用卡还款、套现服务,从中收取手续费牟利。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吴某共计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金额2341576.79元。
吴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套取现金,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获取非法利润,情节严重,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吴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
吴某非法经营数额为2341576.79元,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近日,榆阳法院一审判决,为了维护国家市场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判决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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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