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案件,涉案被告人罗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在2014年6月至2015年6月期间,被告人罗某为其工作方便,伪造霍邱县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股印章一枚、霍邱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局印章两枚、新店派出所户籍专用章印章一枚、霍邱县新店镇人民政府印章一枚,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共5枚。伪造六安新桥评估事务所印章一枚、霍邱县新店镇中心学校印章一枚、霍邱县曹庙镇学校印章一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核算事项证明(01)章一枚、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印章一枚、霍邱县新店镇黄庙岗村民委员会印章一枚、霍邱县新店卫生院印章一枚。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印章共七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伪造国家机关、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其行为分别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17枚伪造印章应予没收。被告人罗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罗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伪造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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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