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检察院移送法院审理的钟某某持匕首抢劫卖淫女案被宣判,被告人钟某某持匕首胁迫被害人杨某某并劫走其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8年9月23日晚,被告人钟某某携带一把匕首至宜春市袁州区浙赣友好医院附近,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被告人钟军假装嫖娼与卖淫女被害人杨某某搭讪,随后跟随杨某某进入平安路345号店面旁边巷子内的二楼阁楼,在杨某某脱下衣服后,被告人钟某某持匕首威胁被害人杨某某,将其钱包、一部苹果手机及衣服抢走,随即逃离现场。
因被害人杨某某大声呼救,被告人钟某某逃巷子内被群众和公安民警抓获。经现场清点,被告人钟某某抢劫的钱包内有现金700余元。经鉴定,被抢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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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