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16时许,江西高速交警直属八支队第二大队指挥调度室接多位过路群众电话报警反映,一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车停在厦蓉高速公路唐江收费站附近的快速车道内,旁边还掉落着一个轮胎,应急车道护栏有明显的撞击痕迹。民警赶到现场后,发现事故车辆右前侧严重受损,右前轮胎脱离,现场一片狼藉,而驾驶人刘某就在现场。
与刘某沟通交流时,民警发现其一身酒气,神色慌张,立即安排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刘某已达到醉驾标准。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崇义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
经调查询问得知,驾驶人刘某,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人。事发当天中午,刘某在赣州市崇义县城与朋友、同事就餐时饮用了水酒,餐后就在自己的车上休息至15时许,之后刘某自认为没有什么问题,就一个人驾驶车辆前往赣州市区,没想到在酒精的作用下,车辆行驶至厦蓉高速公路唐江段就发生了交通事故。
经江西赣州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得出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江西高速交警直属八支队第二大队对刘某作出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并对其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调查。现已对驾驶人刘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刑事强制措施,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刘某清醒过来后,对自己醉酒驾驶的行为很是后悔,不仅导致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及高速公路路产严重受损,而且还将面临因醉酒驾驶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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