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前正在开展的“百日安全行动”中,晋城泽州县交警大队高都中队查处一起变造机动车驾驶证、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且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案件。
12月16日9时44分,李某平持变造的驾驶证驾驶晋EL279*的北京现代小型普通客车从晋煤集团凤凰山矿前往泽州县高都镇任庄水库钓鱼,行经国道207线1271KM+900M处(泽州县金村镇黄头口路段)时,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高都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李某平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39mg/100ml。调查询问中,李某平交代自己曾于2014年因酒驾被沁水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2018年3月,在驾驶证被吊销后李某平又因无证驾驶和饮酒后驾驶机车被沁水县交警大队罚款3000元;加上此次再次被泽州交警查获已经是其第三次酒驾、第二次无证驾驶、且变造驾驶证被交警部门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李某平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罚款4000元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李某平变造驾驶证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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