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建国故意杀人一案。大法官夏道虎院长担任审判长,大检察官刘华检察长出庭履行职务。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建国于2017年5月16日上午,在宜兴市太滆百货市场,持刀先后捅刺城管工作人员孙某、吕某,市场商贩钱某东、邱某仙、钱某良五人,致孙某、钱某良死亡,钱某东、邱某仙轻伤,吕某轻微伤,认定被告人张建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张建国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庭审中,法庭针对张建国的犯罪行为是否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被害方执法是否存在一定过错;原审判决量刑是否过重等庭审重点进行了法庭调查,听取了张建国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检察员的出庭意见,并对检方提出的新证据进行了举证、质证,合议庭进行了初步评议。
鉴于该案是一审判处死刑的案件,案情重大,依法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择日作出二审判决。
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和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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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