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晋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事故处理民警在办理一起面包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事故中,发现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存在超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2018年11月06日00时22分许,张XX驾驶晋EYP900“奥路卡”小型面包车超载(核载7人,事发时车上共载8人),沿晋城市城区红星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红星街泽州路交叉路口处向左转弯时,与相向直行的张XX驾驶的无牌“嘉陵”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摩托车驾驶人张XX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现场调查时,摩托车驾驶人张某某未能出具有效驾驶证、行驶证,且身上有酒味,交警遂进行酒精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8.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后期鉴定还存在超速(63±3km/h)行为。
公安交管部门对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面包车驾驶人存在超载行为,处罚款200元,记3分。而摩托车驾驶人存在多项严重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对摩托车驾驶人张某超速、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未悬挂机动车号牌三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700元、一次性记15分,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公安交管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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