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司机手中的方向盘,掌握着乘客的人身安全。在颍上一辆公交车上,男子因和司机发生冲突,竟然抢夺司机手中的方向盘,还将司机打伤。
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了该起健康权纠纷案。
刘师傅是一位公交车司机,在颍上县驾驶公交车多年。
2018年3月12日,和往常一样,刘师傅驾驶班车接送乘客。下午,男乘客范某在车厢里抽烟,刘师傅提醒他,车为无烟车厢,让他将烟头熄灭。范某并没有因此停止抽烟,还和刘师傅争论起来。
说着说着,情绪激动的范某离开座位,来到驾驶室旁,愤怒地对着操作台上的按钮乱按一通,还抢夺刘师傅手中的方向盘。
看到车辆有些失控,他回过了神,一把拔掉车钥匙,让公交车停在了路边。做完这些,范某还对着刘师傅一阵拳打脚踢。
事后,民警及时赶到,制止了范某的行为,对他进行了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处罚。
受了伤的刘师傅,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支付医疗费用8000余元。经司法鉴定,刘师傅的损伤误工期限为60日;伤后住院期间需要设1人护理并需要增加营养。为了索要赔偿,他将范某告上法庭。
随即,颍上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认为,范某在公交车上与驾驶员刘师傅发生口角,在行驶过程中范某将刘师傅打伤。范某没有主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刘师傅存在过错,为此,范某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由于刘师傅在住院期间,被单位停发一个月工资,其误工期酌定为30天。故法院判决范某赔偿刘师傅各项损失18200余元。
刘师傅表示不服,他认为自己的误工期应该为60天,并且为确定其损失数额进行休息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支出鉴定费800元也应该由范某承担。遂提起上诉。
近日,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法院没有支持刘师傅主张的60天的误工期,但认定鉴定费由范某承担400元,因此判决范某赔偿刘师傅各项损失186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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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