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 月7 日,蚌埠5 岁男童小乐(化名),在8 楼的楼道内爬上了一辆自行车,结果翻越了旁边的窗户,不幸坠楼身亡。事后,男童父母将自行车车主和小区物业一起告上了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合计22 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判决,自行车车主担责25%,物业承担补充责任,男童父母及奶奶自担75%责任。日前,蚌埠市中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事件:
男童踩自行车坠楼?
小乐,出生于2013 年12 月。事发时,还未到5 周岁。
2018 年2 月7 日,小乐的奶奶带着小乐姐弟俩到蚌埠市淮上区一亲戚家吃中午饭。饭后,奶奶带姐弟俩在楼下玩耍,之后姐弟俩一起上了楼,但奶奶没有陪同。随后,小乐的姐姐回到亲戚家,小乐却没有跟着一起。
下午两点多,小乐被人发现从高处坠落,落在该单元楼2 楼的门头上,小区物业公司员工拨打120急救电话、110 报警电话,但120 急救人员到场后,确认小乐已经死亡。
小乐的身高106cm,楼梯过道的窗口离地面有93cm,小乐怎么从窗口掉了下去呢?原来,与小乐亲戚家同住一层的业主孙军(化名),有一辆自行车放在了8 楼过道窗口处。家人怀疑小乐爬上了自行车,同时有一扇窗户处于开着的状态,小乐踩着自行车,才从窗户掉了下去。
家长:
起诉自行车主、物业
悲痛之后,小乐的父母将自行车主孙军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连带赔偿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23612.5 元。在法庭上,孙军辩称,小乐的死亡是因为物业公司管理疏忽所致,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但物业公司辩称,其系政府试点的公益性物业管理公司,未与业主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在日常管理中,已通过各手段向业主宣传楼道内摆放车辆的危害性及严重后果,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以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担责。
一审法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乐的死亡是否是其在8楼电梯口走廊处踩着孙军的自行车后爬到窗户处坠楼所致,以及应由谁承担责任的问题。
法院一审:
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小乐身高约106cm,如不借助其他物件,无法爬上距离地面93cm 的窗台,结合证据和常识能够认定:小乐的死亡是其在8 楼电梯口走廊处踩着孙军停放的自行车,之后爬到窗户处坠楼所致。故小乐的死亡应与孙军放置自行车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物业公司在社区张贴栏里公开张贴了物业公司管理制度,制度明确规定不得在楼道里停放车辆,小区内也划定了车辆的停放地点,孙军滥用其民事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违反管理制度在楼道里停放自行车,故孙军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本案中,对孙军将自行车放置在8 楼电梯口走廊窗口处,作为政府试点的公益性物业管理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在这些方面存在一定疏漏,具有一定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此外,因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能防范危险的发生,故对小乐的死亡,小乐父母和奶奶也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过失造成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二审:
车主承担25%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及个人不得侵犯。结合全案具体情况、各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综合因素,认定孙军对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应负25%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应负补充责任,父母与小乐奶奶应负75%的责任。
经法院核算,小乐父母各项损失共计337735 元。遂判决,孙军赔偿小乐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84433.75 元,物业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孙军和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蚌埠市中院审理认为,孙军将自行车放置于电梯过道的窗户处,对于5 周岁不到的小乐而言,孙军的行为增加了其从窗户处坠落的危险性,应当认定孙军对小乐遭受的人身损害具有一定过错,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孙军承担25%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本案事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对于孙军的上述行为,未能有效预防、阻止或排除,在管理上存在一定疏忽,据此其应对孙军的侵权责任承担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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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