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大年初七上班首日,太湖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于当晚部署展开查缉酒驾醉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行动。当晚9时45分,交管大队查缉组警员在新城晋湖路公安局路段检查点,对一辆号牌为皖HF20XX小轿车进行检查时,执勤警员手中的探测棒立即红灯闪烁不停。经现场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该驾驶人朱某某进行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5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查询显示,驾驶人朱某某于2017年2月份因酒后驾驶被交管大队查获,被罚款15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2018年10月份,他再次酒后驾驶被交管大队查获,被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5日,吊销了驾驶证。此次是第三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
太湖交管大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对驾驶人朱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10日;对其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行政拘留5日;对其驾驶未按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00元,合并执行罚款3200元、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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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