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的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件,代价沉重。公交车上的安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然而,依然有人以身试法。记者从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获悉,4月4日,该院审理了一起“男子抢夺公交车方向盘”案件,被告人陈某获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8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在曲靖市麒麟区乘坐6路公共汽车,车内载客10余人。19时许,陈某因坐过站要求驾驶员违规停车,被拒绝后与驾驶员发生争吵,在车辆停靠下一站台后,车辆乘客提醒陈某下车,但其仍未下车。
当驾驶员发动车辆后,陈某拉拽车辆方向盘,致使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向道路右侧发生明显偏移,差点撞上路边护栏,造成车上乘客恐慌。
驾驶员赶忙稳住方向盘修正行驶方向,一位七旬老人将陈某摁倒后,车上乘客合力将其制服。随后,驾驶员报警。
麒麟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2月25日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2019年4月4日,麒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庭审中,公诉机关当庭出示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被告人陈某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不顾他人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抢夺正在行驶中的公共汽车方向盘,致使车辆发生明显偏移,并引起车上乘客恐慌,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已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陈某曾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入狱,案发当天刚出狱1个月,系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考虑到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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