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身患重大疾病、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实行监外就医,体现了刑事法律的人文关怀。但一些不法分子却把这种关怀当成了逃避打击的手段,通过吞食异物,造成被抓捕后无法羁押,从而继续犯罪。
4月17日,记者从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了解到,在“迎庆1号”专项行动中,该局对部分特殊犯罪嫌疑人、罪犯实施强制治疗后,成功把他们关进了高墙。王某就是其中一位。他多次作案前,都会吞下刀片。强制治疗检查时发现,他体内共有12枚刀片。
其实早自1998年起,王某便多次因盗窃、吸毒、非法持有枪支等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或判处刑罚,此前曾在监狱服过刑。王某最近一次犯案是在2017年9月13日。
“当天,王某在外面闲逛,寻找作案目标。在一家正在装修的玉器店门口,王某将电瓶车前框一个包中的两部手机盗走。后被一名装修工人发现,王某被现场挡获。失主报警后,我们立即赶到现场。相关证据固定后,我们以涉嫌盗窃罪对王某实行刑事拘留。”经办此案的粟警官说。
而后,按照相关法律程序,王某被起诉。2018年,法院判处王某有期徒刑8个月。“送押前,都会到医院体检。通过拍片,体内的金属异物都能发现,而这些异物可能对其造成生命危险。”粟警官介绍,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从人文关怀的角度考虑,导致王某的刑罚没能执行。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保障犯罪嫌疑人、罪犯的生命健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相关工作规定,要求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旌阳公安分局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说,因此,王某被纳入了此次强制治疗。
3月25日,王某被送往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强制治疗。医院检查发现,王某胃部共有12枚刀片,后通过手术取出。
粟警官说:“王某交代,最近这几年,他都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打击。每次作案前,他都会吞食刀片。因为他说,‘我也不晓得自己排出来没有’。”
3月31日,手术成功并经治疗后,王某被送往看守所,他所受到的刑罚得以正式执行。
在医院设置特需病房 异物不能排出就手术取出
近期,按照有关规定,旌阳公安分局对近年来因吞食异物而未被收押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无法收监执行刑罚的已决罪犯进行了梳理,决定依法进行强制治疗,早日将这部分人绳之以法。
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内,有一间特需病房,里面有3张床位。这间病房和普通病房完全一样,只是多了几名警察看守。躺在病床上的特殊病人被带上了械具,以防止他们自伤、逃跑。像王某一样,这些人曾通过吞食铁钉、刀片等异物,逃避法律制裁。
“这些进入体内的金属物品随着肠道蠕动就可能划破肠道,极易诱发严重疾病,危及患者生命安全。”一名医生介绍,“我们首先对患者给予药物治疗,能够自然排出体内异物最好,无法自然排出的,就要通过手术取出。”
特需病房里的一名护士说:“上次医生通过手术,从王某体内取出了12枚刀片。太吓人了,真是不要命了。叶某通过药物自然排出了3枚铁钉、手术取出1枚铁钉。而黄某体内的5枚铁钉,已通过药物治疗全部自然排出。”
通过这一措施,除了让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绳之以法外,旌阳公安分局有关负责人还表示,强制治疗也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意外,保障其生命安全。
截至目前,已有4名犯罪嫌疑人通过强制治疗,成功取出或者排出体内吞食的异物,被送往德阳市看守所羁押,受到了应有的处罚。
逃避打击后重复犯罪率高 民警积极性受打击
据统计,2016年以来,因吞食异物,旌阳区就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未被收押、多名已决罪犯无法收监执行刑罚。而这部分人员大多涉及贩毒、盗窃、伤害、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因无法收押流散社会,重复违法犯罪率较高。
叶某贩卖毒品,201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吞食4枚铁钉无法收监,后叶某继续从事涉毒违法犯罪活动;黄某因涉嫌盗窃、故意伤害等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因吞食5枚铁钉无法羁押,后继续从事盗窃犯罪……
“我2008年开始从警,在前期办案过程中,通过吞食异物来逃避打击的情况是极少的。近四五年来,这一数量和比例都在逐年上升。”粟警官分析,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逃避打击后,私下也可能相互交流,从而导致更多的犯罪嫌疑人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打击。
这对于普通老百姓和受害人来说,心中的疑问由此而生:明明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嫌疑人为什么还可以逍遥法外?而对于办案民警来说,他们心中同样有困扰。
“对于我们自己的工作来说,肯定也是有影响的。第一,他们在外面还会继续作案,对社会治安有一个持续的影响。第二,民警和侦查员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最后发现收押不了,对我们的积极性也是一个打击。”一位民警坦言。
律师说法:自残自伤逃避处罚不构成犯罪 仍按相应处罚标准执行
四川汉震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云鹏认为,吞食异物属自残自伤行为,这种行为本身并不能减轻应该受到的处罚,只是暂时推迟而已。虽然犯罪嫌疑人借此逃避法律处罚,但不构成犯罪。从法律上来说,强制治疗取出异物后,仍将按相应处罚标准执行。
在陈云鹏看来,即便采取强制治疗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这种行为也不能完全杜绝,只能相应减少。对此,可以适当增加其违法成本。
据了解,强制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自己承担,但由于其没有家属或无法与家属取得联系,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由公安部门垫付医疗费用。
“自残自伤所造成的后果,其医疗费用应该由犯罪嫌疑人自身承担,不能由公安机关一直垫付。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文关怀是正确的,但这种故意自残自伤行为,让公共资源来承担不合理,因为他们用的钱全是纳税人的钱。要让其意识到,通过这种行为,他们并不能减轻任何处罚,此外还要承担更多的经济责任。”陈云鹏说。
同时,陈云鹏也表示,司法机关实行强制治疗,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罪犯,对其生命安全同样应给予同等的保护,不应有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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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