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出狱后仍不思悔改,缓刑考验期间又因盗窃再次入狱。近日,经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撤销原判缓刑,合并原判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株洲男子李某,现年45岁。2016年7月15日,李某独自一人窜至株洲市荷塘区汽齿厂一办公室,趁被害人不备,将办公室内的一台联想笔记本电脑盗走。经价格中心鉴定,该被盗笔记本电脑价值为6900元。
2018年1月29日,李某窜至芦淞区人民中路一水果店门口,趁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金色苹果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60元。同年3月26日上午8时30分许,李某窜至芦淞区贺嘉路一母婴连锁店门口,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放在店内收银台上的一部银色VIVO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80元。
另查明,李某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2008年1月29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30日,李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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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