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安徽省寿县人,2018年11月19日晚上,李某某与朋友在肥西县三河镇景区吃饭,两人大概喝了一斤左右白酒,饭后11点左右,李某某驾车准备找地方睡觉,结果因为喝多了,他把车停在路边就睡着了,结果没想到他停车的地点是三河派出所门口,因李某某的车辆停在路边妨碍通行,三河派出所民警上前查询情况,发现李某某有酒驾嫌疑,遂通知了交警将其查获。
经过安徽全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216.8mg /100ml。
本案经肥西法院审理,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庭审过程中,李某某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也深刻认识到了自己喝酒开车的危害,愿意接受法律的处罚。
酒后将车开到派出所门口停着,说来真是啼笑皆非,然而这也正好反映出了酒驾的危害性,李某某在酒后开车的时候是处于意识非常模糊的状态,这种状态开车在道路上行驶是具有非常大的安全隐患的,不管是对自己还是对道路上的车辆行人都是一种严重的不负责任。
最终,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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