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房产公司部门负责人为方便小区车辆停放,竟指使工作人员将该道路“禁停”交通标志进行遮挡、涂改。随后南京交警部门依法对部门负责人戴某、工作人员徐某作出行政拘留15天并处1000元罚款,对工作人员王某、孔某作出1000元罚款。戴某不服处罚随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原告戴某诉讼请求。
为方便停车某经理竟遮标志牌
去年3月28日、29日,某房产公司在栖霞区盛春街举办选房活动,由于车辆越停越多,对道路正常通行秩序产生极大影响,栖霞城管部门随后对该道路上的违停车辆进行拍摄取证。看到车辆因违停被罚,前来选房的市民在现场向房产公司讨要说法,并多次拨打12345投诉举报。为方便后期停车,去年3月30日戴某指示徐某派工作人员将盛春街的车辆禁停标志牌用白纸粘贴遮挡。
经南京交警七大队民警调查,戴某是南京市某房产有限公司市政主管,平时负责小区的管线、标志标线、市政配套设施。戴某认为道路车辆禁停标志是其公司委托某交通设施公司安装的,道路虽然已经部分开通,但是没有完全正式移交。于是戴某电话通知该公司徐某,让他安排人把盛春街路口的禁停标志牌用白纸粘贴起来。徐某通知公司项目经理王某安排人去处理。王某接到徐某的电话后,安排工人孔某驾驶工程车到盛春街将三合一交通标志牌上的禁止停车标志用白纸和胶带遮挡起来。
道路未交付?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法庭上,戴某称盛春街尚未验收,不具备通车条件,所以交通标志牌也不属于《道交法》中所称的交通设施,自己的行为也不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道交法》第119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盛春街虽然尚未进行验收、移交,但早已开放允许社会车辆通行。并且南京交警七大队和栖霞城管部门早已对这条路进行交通管理。经过法院审理,一审法院驳回了戴某的诉讼请求,戴某不服,又向中院提起上诉。最终,中院对戴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驳回了其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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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