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70万元拒不偿还,却转移853万多元的征迁款,男子柯某被判刑4年罚8万元;公司拒不偿还多笔债务6000多万元,却转移名下账户259.5万元存款,法人代表被判刑3年罚3万元;欠款2900万元隐匿财产11.99万元,涉事单位、个人皆被处罚。昨日上午,晋江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这三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
案件 1
转移853万元征迁款 被判刑4年罚8万元
2014年8月26日,柯某向蔡某借款70万元,之后久拖不还,蔡某起诉后,法院判决柯某应偿还,判决生效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柯某未执行判决被司法拘留。
2018年5月24日,柯某同意由其子单独办理柯某位于晋江新塘街道塘市社区的房产征收补偿安置手续,征收房产的征迁款853万多元直接汇入儿子的银行账户,300平方米的安置房直接登记在儿子名下,未用于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导致判决至今未执行。
晋江法院依法判决,柯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8万元。
案件2
公司欠债6000多万元 法人获刑3年罚3万元
泉州某轻工公司欠债6000多万元,经法院判决后,该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被立案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该公司未按通知履行。在2016年9月7日至2017年3月29日,该公司将名下银行账户内共计259.5万元的存款汇入泉州某装饰公司银行账户,未用于偿还债务,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泉州某轻工公司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林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处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件3
欠款2900万元不还 担保的公司也处罚金
丁某欠了王某2900万元,某科技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义务,经法院判决后,进入强制执行阶段,三方达成协议,由丁某变卖被解封的布匹,分6个月每个月偿还50万元给王某。
后来,丁某将布匹卖给他人并将所得货款中的9.1万元挪作他用,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同时,丁某明知名下位于泉州丰泽区宝珊花园的房产由亲戚出租给他人并收取租金,却未向法院申报,也未通知亲戚或承租人将租金支付至法院账户,以致其中的2.88万元租金未用于履行还款。至2018年1月9日,某科技公司及丁某仅履行还款104.1万元。
晋江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及丁某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分别处罚金1万元和拘役4个月。
[法官说法]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最高可判刑7年
今年以来,晋江法院开展多场统一执行行动,共拘传、拘留长期外逃被执行人228人,执结案件2245件,执行到位标的11.14亿元。
法官提醒,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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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主欠债不还 法院查扣渔船
泉州网5月31日讯 (记者许小程 通讯员吴春华)昨天上午8点多,在石狮法院的委托下,厦门海事法院的法官和石狮法院法官一同来到石狮祥芝中心渔港,对两艘20吨以上的渔船进行查扣,这是石狮法院执行工作中,首次扣押失信被执行人的渔船。
据悉,被查扣的其中一艘渔船在石狮人叶某(女)名下。2015年5月份和8月份,叶某因经营需要,陆续向蔡某借款,并先后出具三份借条给蔡某,并按月利率4.5%计付利息,借条约定,若借款人不能应出借人要求足额归还全部借款本息,因催讨债务所产生的一切损失由借款人承担。随后,叶某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截至2016年4月15日,叶某尚欠蔡某借款31万元左右及相应利息,蔡某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5月,蔡某向石狮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叶某履行还款责任。经法院判决,叶某应偿还欠款和相应利息。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叶某仍未履行义务。去年年底,法院将叶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决定对她采取限制出境、拘留等强制措施。执行期间,法官通过福建法院点对点网络执行插孔系统反馈发现,叶某名下注册了一艘渔船,法院决定对渔船进行查扣。
昨天早上,执行法官联合厦门海事法院法官来到石狮祥芝中心渔港,确定了该船的停泊位置后,法官乘坐接驳船登上渔船,现场贴了封条和通告等。因处于休渔期,渔船上没有其他人,法官顺利完成查扣工作。该船将根据案情进行相应处置,必要时将进行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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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慕丹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