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地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已经是必不可少的出现方式之一了,速度快也方便。同时在地铁上,都会有尊老爱幼,关爱老幼孕残的标语和告示,用红色字样写在醒目的位置,并为老幼孕残设有专座。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老人倚老卖老,强制要求年轻人让座,使得年轻人越来越反感了。
近日在一地铁上,一男子上车后见无人让座。就对一年轻人恶语相向,强制要求对方让座。男子:“你受过教育吗,早该给你爹让座。”
不仅如此,还不停地辱骂对方,让座的理由是他的年纪比年轻人的爹大。年轻人为了避免与其发生冲突,就把座位让给了男子。
尊老爱幼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年轻人,绝大多数都尊守尊老爱幼的美德,愿意给老人让座,只要你和和气气,尊重年轻人,即便年轻人可能身体不舒服,还是愿意给你让座的,除非特殊情况。尊重和尊敬也是传统美德,你尊重我,我尊重你,彼此和气,才是这个社会需要的,而不是你年纪大,就什么事情都对。
地铁服务纠纷如何维权?
第一、如果仅仅是乘客对地铁服务质量等不满意,想对有关问题进行投诉的话,可选择相关载体进行投诉,可至车站或拨打地铁服务热线进行投诉,可向官方微博反映或向当地地铁官网投诉。
第二、因地铁站未尽到安全保障拥挤摔伤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包括城市地铁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据此,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这些公共场所管理者,有义务保障乘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果是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首先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地铁公司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一个补充责任。
但如果在乘客拥挤不堪的情况下,地铁公司未采取相应措施,未完全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应承担(次要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三、因地铁遗物摔伤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饮料等遗撒物是导致乘客滑倒撞伤的直接原因,而地铁公司未能及时清理洒落的遗物,也没有警告牌提示危险,属于未尽到应有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因地铁机械设备导致乘客受伤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据此,无论地铁电梯是何种原因“突停”,是否属于意外事故,都不能成为地铁公司免责的理由。
除非地铁公司“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否则不能减轻其责任,应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看来,地铁服务维权还是可以说难上加难,那么地铁服务要怎样才可以尽量避免因地铁服务质量引发的纠纷呢?
(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