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真功夫因使用酷似李小龙肖像的商标被起诉一事引发关注。该案原告是美国公司Bruce Lee Enterprises,LLC(李小龙公司),李小龙的女儿李香凝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12月27日,记者向李小龙公司代理律师团队确认,该案案由为人格权纠纷。
此次真功夫涉诉消息传出后,不少人将其与今年10月最高法审结的“乔丹案”进行对比。真人卡通化的处理方式是否具有较高的侵权纠纷等问题亦引发讨论。
一问:“真功夫有无权利使用“李小龙”商标?
2004年,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邀请叶茂中营销策划机构为其策划,在叶茂中团队指导下,品牌更换了此前的品牌名——“双种子”,替换为“真功夫”并启用了酷似李小龙的“功夫龙”形象。
12月26日,广州真功夫快餐连锁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公司”)通过品牌官方微博确认了涉诉并遭巨额索赔一事。“我们的商标是否侵权,多年前也曾有过争议,但我们的商标一直没有被判定侵权或者撤销的行政或司法结论。”真功夫公司声明表示,公司正积极研究案情,准备应诉。声明中还提到,真功夫系列商标是该公司申请,经国家商标局审查后授权使用,该公司已使用了15年。
南都记者从中国商标网查询系统获悉,真功夫公司的关联公司——广州市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真功夫餐饮公司”)最早于2005年2月开始进行“真功夫”商标申请,申请类别多达30余类。天眼查信息显示,真功夫餐饮公司当前获准注册的商标为306枚,其中包含大量“李小龙形象”的图文商标。在此过程中,真功夫品牌也曾数次遭到商标侵权,品牌方也以原告身份发起维权诉讼。
“真功夫公司使用的与李小龙肖像近似的系列商标,注册时间在2006年至2013年之间,已经超过商标法规定的5年无效宣告期限。”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商标专业总监、律师杨静安认为,真功夫享有的商标权利已经趋于稳定。
二问:品牌标识酷似李小龙真功夫是否侵犯肖像权?
此次真功夫涉诉消息传出后,不少人将其与今年10月最高法审结的“乔丹案”进行对比。
今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审结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商标争议案,判决其经典的“乔丹”商标并未损害乔丹肖像权。最高法认为,商标并未体现乔丹个人特征,不具有可识别性,不构成损害肖像权。早在2012年,著名球星乔丹起诉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请求注销其多项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其申请,乔丹随后提起行政诉讼,整个诉讼过程耗时近8年。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及法律事务部(广州)主任牟晋军认为,“乔丹案”和“真功夫案”两起案件的相似之处在于,均使用了与知名人士形象近似的人物图形。“乔丹案件之所以法院未支持构成肖像权侵权,在于图案为人形阴影设计,未能识别具体人物肖像,而真功夫的图案为彩色图案,有较为明显的人物五官特征,且系列商标均以李小龙旧照为创作基础,相比来说,相关公众更容易通过真功夫的图案而联想到李小龙本人。”
杨静安同样认为,在“乔丹案”中,乔丹体育所使用的是乔丹运动形象的剪影,没有直接反映迈克尔·乔丹的面部特征,因此主张肖像权的保护存在困难。“从真功夫公司使用的商标来看,不仅涉及到李小龙在影视作品中的经典动作形象,而且还反映了李小龙的面部轮廓特征。从网络评论来看,社会公众也能够将“真功夫”图文商标的形象识别为李小龙。”
杨静安提到,尽管“真功夫图形”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参照现有的司法政策文件,假如李小龙公司的侵权主张成立,真功夫公司很可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是否需要承担停止使用的责任,双方仍有争辩的空间。
三问:真人卡通化的图形商标是否有较高的侵权风险?
除了真功夫在品牌标识中使用了酷似李小龙真人的卡通形象,近年来,随着IP改编热潮,游戏、漫画中也常见真人卡通化的图形。然而,卡通化的处理方式也曾引发相关的侵权纠纷。
据南都此前报道,2018年11月,一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因游戏“萌卡篮球”中出现NBA集体肖像,美商NBA产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商公司”)和上海蛙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蛙扑公司”)将两家游戏公司和一家在线游戏网站诉至法院,索赔500万元。 法院最终认定,擅自在游戏中将NBA集体形象进行卡通化使用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两游戏公司应向原告赔偿300万元。判决提到,被诉游戏使用NBA识别元素,属于对这些元素的商品化使用。被告显然是希望通过利用NBA联盟和联赛的高知名度吸引更多玩家购买其游戏服务。该行为属于搭别人知名度便车,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构成对两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真人卡通化的图形,很多时候能够规避肖像权侵权的风险。但相关案例表明,对于卡通化创作和处理的方式,在不构成侵犯肖像权的情况下,还可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杨静安认为,真人卡通化的过程中除了卡通化的技术手段之外,还应当把握一个基本的边界,在必要的时候还是要尽量取得合法授权以规避法律风险。
牟晋军则提到,商标、作品不得侵犯他人的在先肖像权,因此商业上进行真人卡通化创作也应事先取得肖像权人的授权。“若无法取得授权,则创作时应注意避让肖像特征,避免相关公众直接以为该人物与商品之间有特定联系,误以为是代言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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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聂思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