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9时,对公诉机关上饶市检察院起诉的张某明、毛某明、张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案,上饶市中院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某明有期徒刑一年,毛某明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张某免予刑事处罚,对张某明和毛某明分别处罚金10万元和5万元。
当日9时40分许,上饶中院再次开庭,对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饶市检察院诉张某明、毛某明、张某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三被告在全国性媒体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费600万元,用于公共生态环境保护及修复。
“巨蟒峰”被钻孔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左右,张某明、毛某明、张某三人通过微信联系,约定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出山”岩柱体(又称巨蟒峰)。当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3人入住景区“女神宾馆”。次日凌晨4时许,三人携带电钻、岩钉(即膨胀螺栓,不锈钢材质)、铁锤、绳索等工具到达巨蟒峰底部。张某明首先攀爬,毛某明、张某在下面拉住绳索保护其安全。攀爬过程中,张某明在有危险的地方打岩钉,使用电钻在“蟒峰岩体上钻孔,再用铁锤将岩钉打入孔内,用扳手拧紧,然后在岩钉上布绳索。通过这种方式,张某明于早上6时49分爬至峰顶。
毛某明一直跟在后面为他拉绳索做保护,并沿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许爬到峰顶。在峰顶,张某明将多余工具给毛某明,毛某明顺绳下降,将工具带回“女神宾馆”,随后返回巨蟒峰,爬至10多米处时被三清山管委会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将毛某明劝下,随后民警将毛某明控制住。
在张某明、毛某明攀爬开始时,张某为张某明拉绳索做保护,之后张某回宾馆拿无人机,再返回巨蟒峰,沿布好的绳索于早上7时30分许爬至峰顶,用无人机拍摄。在工作人员劝说下,张某、张某明先后于上午9时许、9时40分左右下峰底,被民警控制。
三人被带到公安局。经现场勘查,张某明在巨蟒峰上打入岩钉26个。经专家论证,三人行为对巨蟒峰地质遗迹点造成严重损毁。
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
因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上饶市三清山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18年8月15日,上饶市检察院以三人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向上饶市中院提起公诉。同时,检察机关认为,三人以破坏性方式攀爬巨蟒峰,破坏了珍贵的地质遗迹,仅提起刑事诉讼不足以弥补其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的损害。经呈报省检察院批准,当年8月29日,检察机关又向上饶市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在刑事案中,上饶中院认为,世界自然遗产是全人类共同财富,作为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应受法律最严格保护。张某明、毛某明、张某在巨蟒峰上钻孔打岩钉行为,对世界自然遗产、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景区的核心景点巨蟒峰造成严重损毁,情节严重,构成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作出前述判决。
判完刑事再判民事公益诉讼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中,上饶中院认为,巨蟒峰是国家重点保护的三清山景区的核心景点,具有珍稀性、唯一性、易损性等特征,其内涵的科研价值、美学价值、观赏价值、游憩价值为人类共有,三人的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享有的对世界自然遗产的环境权益,且在全国范围内造成较大影响,故三人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应通过全国性知名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600万元。同时,判决三人承担上饶市检察院聘请的专家费用15万元。
宣判后,对刑事判决,张某明表示不服要上诉,毛某明表示服判不上诉,张某表示是否上诉将与律师商议再决定;对民事判决,张某明表示不服要上诉,毛某明、张某表示是否上诉要与律师商议再决定。
全国首例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
省检察机关介绍,此案涉及刑事与民事公益诉讼,省、市、县三级检察院联合参与,上饶检察机关奔走4地调查取证,经专家论证6次,经庭前会议2次,在《检察日报》发出诉前公告,并根据专家意见,提出了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支付评估费用等诉讼请求。
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三清山景区是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地质遗迹点位于其核心景区,被世界纪录认证机构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具有世界级地质或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是景区内珍贵的标志性景观。本案的审判意义不仅是对广大公众环境权益损害的填补,更在于唤起全体社会成员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在内的各种环境资源的自觉性,警示、教育他人珍惜资源,爱护环境。
法律人士介绍,该案判决意义重大,这是全国首例破坏生态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传达了保护自然遗产和名胜古迹的司法价值导向。作为该领域首例判决,办案人员对相关法律问题作了思考和总结,对类案办理具有参考意义,对依法保护自然生态具有鲜明导向作用。
( 责任编辑: 聂思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