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是现阶段的总体疫情防控策略,赣州警方立足本职,坚持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社会稳定,全力维护经济社会大局稳定。
近日,于都县公安局通过抽丝剥茧依法查处一起有组织、有计划的偷越国(边)境案,多名犯罪嫌疑人因此被抓。案件还要从2019年12月说起,于都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调查盘古山镇石某,妻子范某(越南籍)非法入境案时,发现范某是在黄某松、黄某龙及越南女子阮某等人帮助下,非法入境并与中国男子相亲结婚。公安机关随即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黄某松等人立案侦查。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办案民警先后奔赴周边县市及贵州、广西等地调查取证。通过努力,一个以黄某松、黄某龙、阮某为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
经查,2018年至2019年底,黄某松、黄某龙、阮某等人先后组织11名越南女子偷渡入境中国,入境后将入境女子介绍嫁入于都、安远、会昌三地,并从中非法获利。
2020年5月,黄某松、黄某龙等人,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被于都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该案顺利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以案说法
1.什么是偷越国(边)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一) 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二) 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三) 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四) 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五) 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
2.我国《刑法》关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如何规定的?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责任编辑: 张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