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晚10时,太原警方接到报警,太原玉门河北岸康乐巷口附近发生一起抢劫案,一位女士的金项链被抢,热心群众已将劫匪控制。民警很快赶到现场,发现一名中年男子被两名路人按在地上。看到民警后这名男子却大声喊冤,声称自己只是一名无辜的路人。民警将这名男子控制后,很快找到了被扔在路边的金项链,并请众人一起回刑警队配合调查。
遭遇抢劫的女子姓张,其称当时正在路边等人,一名男子突然从后面扯断了她的金项链。遭遇此种情况,她忙大声呼救,幸亏过路的王先生和朱先生出手相助,抢劫金项链的劫匪才被抓住。
经查,今年47岁的李某是河南省叶县人,1999年曾因盗窃被判刑3年,2002年出狱后,又在原籍因盗窃获刑5年6个月。
对于抢劫金项链一事,李某面对警方玩起了“失忆”,坚称自己是“无辜”的。李某声称,他9月8日才来到太原,当时到案发地附近寻找便宜旅馆,没有抢劫,莫名其妙就被按到了地上。
民警按法律程序组织辨认,拿出12张照片分别让张女士、王先生和朱先生看,3人都在极短时间内,准确无误地挑出了李某的照片。此外,张女士等3人的证词相互印证,加上辨认的结果,基本可以确定李某就是嫌犯。民警再审李某,让他讲讲自己被按倒的经过。李某的言辞漏洞百出,前言不搭后语,无法自圆其说。最后,民警质问:“没抢项链,你跑啥?”李某不吭气了。
最终虽然李某拒绝交代犯罪事实,但证据确凿,警方以涉嫌抢劫将其“零口供”刑事拘留。
本安全网小编再次提醒百姓,出门在外,一定注意保管好自己的私人财物、尤其是贵重财物,尽量做到财不外露空,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结合本案,佰佰小编在为大家普及下零口供的相关知识,奉劝那些存有侥幸心理的嫌疑人,不要抱着狡辩、玩失忆就可以逃脱法律的惩罚。
佰佰安全知识: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就属于前者,否认自己实施犯罪行为。那当时警方依据什么原则对其进行的刑事拘留呢?
口供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形式,被称为“证据之王”,对证明案件事实确实具有独特的证据价值。在相当长时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曾存在轻信口供的错误证据观,甚至为追求口供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使口供的证据价值得以重新定位。
零口供定罪应遵循两大原则:慎重原则和充分原则
“慎重”在常义中是指行为处事的态度,将其作为“零口供”定罪的基本原则,是“零口供”案件自身特征的需要,也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零口供”案件的客观真实存在两种现实可能: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确实没有实施犯罪行为,无供可录。二是虽然中国刑诉法没有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相反明确规定其对讯问有如实供述的义务,但一些已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出于各种原因,如抱有侥幸或顽抗的心理,不如实供述或拒不供述,呈现“零口供”的情形。正是由于“零口供”案件存有这两种可能,且对第二种情形中被告人定罪必须依赖“确实充分”的其他类别证据,因此对“零口供”慎重定罪,不仅是审判人员办案的基本态度,也是判定此类案件罪与非罪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零口供” 定罪慎重原则符合平衡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价值取向。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与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实质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选择,现代刑事诉讼理念追求两者的平衡,甚至以保障被告人基本人权为前提和基础,这也是成熟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应有的价值取向。因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是为社会的整体利益,实现国家的法治,其最终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而法治理念在刑事诉讼中的落实就是最大限度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因此,“零口供”案件应严格贯彻定罪慎重原则。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原则是“零口供”定罪的应有之义。定案证据“确实充分”,也是中国现行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具体内容。中国现行刑事诉讼依然采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标准不仅提出刑事诉讼证据质的要求“确实”,也要求证据在量上须达到“充分”的标准,二者缺一不可。具体而言,对“零口供”定罪的诉讼证据,一是要求据以定罪的证据均已查证属实,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矛盾得以合理排除,且根据已认证的证据对案件作出的判定结论具有唯一性;二是案件的每一节事实都需要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和固定,没有证据的事实不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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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武伟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