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宠物伤人事件时有发生,给居民的家居安全生活带啦一定威胁。近日,四川巴南区一小区老人被宠物天鹅啄伤,当地法院判决小区物业赔偿老人14万。物管公司表示提起上诉。
都市宠物无奇不有——养狗养猫养蛇养蜥蜴已不稀奇,听说过养天鹅吗?天鹅看似漂亮温顺,但发起怒来照样伤人。去年5月,巴南区李家沱一高档小区,一只宠物天鹅就将一名老人咬伤。昨日市五中院披露,因天鹅是小区物管养的,结果赔了14万多元。
该小区物管公司在2008年买了两只天鹅放入B区人工湖里,旨在美化小区环境。2014年5月17日晚10点,64岁业主汤婆婆与女儿周女士在 小区散步,湖边一只天鹅张着翅膀迎面扑咬过来。两人转头跑开,汤婆婆摔倒在地,被天鹅追逐、拍打、啄伤。周女士大声驱赶天鹅,天鹅离开。当周女士扶母亲时,天鹅又掉头扑来,致使汤婆婆又一次倒地受伤。周女士拿了一把木椅子朝天鹅砸去,才将其赶跑。
经诊断,汤婆婆左股骨颈骨折,右大腿多处皮肤被啄伤,住院治疗29天。因多次索赔未果,汤婆婆将物管公司告到巴南区法院。
物管公司称,天鹅并非攻击性动物,不排除天鹅伤人系汤婆婆挑逗、挑衅天鹅引发的可能,同时周女士临时处置也存在问题。
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作为天鹅的饲养人和管理人,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天鹅将汤婆婆啄伤,侵犯了身体健康权,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赔偿汤婆婆14万余元。物管公司提起上诉。
市五中院认为,物管公司上诉称“天鹅伤人系汤婆婆挑逗、挑衅天鹅所致”,仅是其分析推测,未提供任何证据。周女士突遇惊吓转头跑开,属普通人正常的应急反应,不存在过错。于是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宠物伤人事件的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对于动物致人损害案件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当发生宠物伤人事故后,对该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人,不问其有无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如果侵害方能证明受害方在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或者过错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侵害方的赔偿责任。
因此,法官提醒,作为宠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宠物的管理和约束,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政府有关部门也应加强对饲养宠物的监管力度,给动物和人类和谐共处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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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