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家诚信问题严重影响消费者的购买率,诚信是每个厂家都应该具备的一种良好品质,诚信给双方带来的是双赢局面。
液晶电视尺寸有猫腻 多个品牌尺寸严重缩水
我们买了蔬菜水果,可能还会找公平秤称称斤两准不准,但买了价格贵更多的电视,可能很少会有人拿尺子去量一量。液晶电视的屏幕尺寸还会“缩水”?这事儿还真有,而且还非常普遍。由于国家标准缺失,这几乎成为行业的“潜规则”。
近日,济南一位消费者就因购买的康佳电视屏幕尺寸“缩水”,一纸诉状告到天桥区人民法院,最终胜诉并拿到厂家3倍赔偿。记者调查发现,“缩水”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混淆概念,本应该是“英寸”而直接简称为“寸”,但换算成厘米后,“寸”要比“英寸”长;二是虽标注了“英寸”,但屏幕实际的长度达不到。
混淆概念:将“英寸”宣传为“寸”
根据电视行业普遍的习惯,说明电视屏幕的大小的时候一般都是英寸。但有的厂家在宣传的时候,会把“英寸”说成“寸”,虽只一字之差,但其中实际的长度却相差甚远。
记者查询发现,将1英寸和1寸分别换算成厘米后,约为2.54厘米和3.33厘米。如果将“英寸”宣称为“寸”的话,一个单位就相差了0.79厘米,以50英寸的电视为例,以“寸”为单位换算后,只有约38寸。
济南消费者起诉康佳并获得3倍赔偿,就是因为厂家宣传混淆概念的原因,康佳在网上商城宣传语为“55寸客厅4K+8核+超高清电视机”,此处的寸就应该是英寸,如果换算成寸的话,实际只有约41寸。
记者从天猫电器城的“创维官方旗舰店”发现,网页上的宣传同样存在这一问题,该网店有多个产品的宣传都存在误导嫌疑,如“50寸真4K超高清8核64位智能”、“42寸WIFI网络场景屏变”、“55寸进口硬屏智能网络电视”。而进入单个产品的详细介绍页面时,“50寸真4K超高清8核64位智能”这一款的规格参数里明确写着为“50英寸”。
尺寸出入:多个品牌实测数据不足量
平常所说的电视大小42英寸、55英寸等,是如何测量的呢?商场里各个品牌的电视屏幕都“足量”吗?
原来,电视屏幕的大小并非指长度,而是液晶面板上两个对角线之间的距离,需要注意的是这不包含边框范围,但屏幕过渡区域(电视黑边)仍包含在内。根据这一测量规则,记者在济南一家电卖场内,对创维、夏普、TCL等多个品牌的电视进行了随机测量。
创维一款50英寸的电视测量结果为125.6厘米,换算后只有约49.45英寸;创维另外一款55英寸的电视测量结果为139.2厘米,换算后约为54.8英寸。夏普一款58英寸的电视测量值为146.4厘米,换算后约为57.63英寸。
电视机实际的测量数据均比标准的英寸数少,而在网上公开的一项调查中,同样存在这一问题。TCL一款48英寸的电视实测尺寸为47.87英寸,索尼一款49英寸的电视实测为48.46英寸。但夏普和LG有两款电视实测的数据略微高于标注的尺寸。
实际上,一些电视厂商说明里标注的数据也不足,如康佳网上商城一款型号为K55的55英寸电视,详细参数中标注“屏幕对角线尺寸138cm”,换算后只有约54.33英寸,“缩水”了约1.7厘米。
行业解读:“异型”电视增多易出误差
电视机的屏幕尺寸为什么会“缩水”呢?
一位电视行业资深人士表示,其实电视液晶屏的对角线尺寸都是一样的,因为上游的供应商全球就集中在这三四家。因不可能生产出真正意义上无边框的产品,需要对液晶面板四周的边框进行包边处理,所以或多或少都会将液晶面板隐藏一部分,所以出现尺寸虚标的情况,只是没有过多的消费者重视而已。目前液晶电视尺寸存在缩水现象,已经成为行业中的潜规则。
据了解,目前,无论是国家强制标准或是企业的自有标准中,都没有对液晶面板尺寸做出统一个规格说明,这也是造成尺寸缩水的重要原因。
另一家电行业专家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液晶电视生产技术提升,生产厂家可以用一整张液晶屏按照最大使用率来任意进行切割,因此从2012年下半年开始,除了20英寸、40英寸、60英寸等主流尺寸之外,出现了大批如37英寸、39英寸、58英寸等“异型”尺寸的液晶电视。由于尺寸型号太多,因此增加了尺寸出现误差的几率。“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相关的标准最好是由上游液晶屏的生产厂家,牵头来制定。”
不满电视屏幕“缩水”
济南市民起诉康佳获3倍赔偿
近日,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购电视尺寸缩水的案件,济南市民孙某网购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康佳”)55寸的电视机,收货后尺寸缩水变成41寸。法院依法判决康佳公司给予孙某3倍赔偿。
2014年3月,孙某通过康佳网上商城购买了两台电视,产品型号为“55K60U客厅专享”,每台价格为5999元,总价款11998元,当时网上的宣传为“55寸客厅4K+8核+超高清电视机”。孙某收到货物后发现两台应为55寸的电视机,说明书标注实际只有138厘米(约41寸),仅为宣传的四分之三,缩水四分之一。为此他,向天桥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康佳退还货款并3倍赔偿。
康佳辩称,孙某并未受到欺诈,市民在遇到两个不一样的“寸”字描述产品时,应当根据日常的生活习惯进行判定,故可推定孙某明知被告生产的电视屏幕尺寸应当是英寸。
但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根据被告的宣传信息购买商品,并履行了付款义务,而被告未按约定交付与之相符的商品,且被告也确认其标注尺寸单位有误,将“英寸”标注为“寸”。被告应对其欺诈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康佳公司退还原告孙某货款11998元,并赔偿孙某3倍货款35994元。孙某将两台电视机返还给康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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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景建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