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在经过协议离婚之后,财产将会根据协议中规定的依法履行。
夫妻俩因出家修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妻子所有,后因身体原因男方不能继续修行而还俗。现男方冯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无效。近日,记者从顺义法院获悉,法院认为两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财产约定有效,驳回冯某诉讼。
2012年2月21日,冯某和妻子离婚。离婚的原因是双方因要出家修行,需先剃度后受戒,但按照佛教协会规定,受戒人员必须是单身或者离异人员,当时双方受戒心切,又不能作假,没有办法只好登记离婚,并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起草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协议将双方的存款22万元平分,两套房屋归万某所有。
2013年下半年,在修行的过程中,冯某出现心绞痛等症状,经诊断为严重的冠心病和高血压,无法继续修行,只好回到家。因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房屋归妻子所有。冯某称,为了今后生活方便,他与妻子经过协商,“妻子同意其中一套房屋的居住使用权归我,但却一直没有履行手续”。
妻子万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的第二条财产处理当中明确约定,两套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属有效,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共同财产约定的条款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就涉诉房屋已经在离婚协议书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双方均应按照离婚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冯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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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