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和李某因纠纷发生争执,刘某称自己被打成轻伤,应是受害人,却被公安局认定为互殴,被行政拘留10天。刘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为此,刘某将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对自己拘留的处罚决定。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了刘某的诉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今日上午,二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北京市公安局和海淀公安分局分别由一名副局长出庭应诉。
事件打架被拘留市民不服告公安局
刘某诉称,2015年1月16日零时30分许,他因要求表姐刘某某退还母亲购买“理财产品”款项一事,与表姐及其子李某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他与妻子邢某去表姐家理论。他们来到表姐家楼下时,被突然冲出来的李某用棒球棍打伤头部及双手。
刘某说他当时没有还手,但海淀公安分局认为他也将李某和其女友霍某打伤,对他处以治安拘留十天并罚款五百元的处罚。
刘某拘留期满被放出来后,于2015年3月16日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刘某认为,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作为公安机关理应追究行为人的责任,但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不顾他的伤情,对他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据此,刘某将海淀公安分局和北京市公安局告上法院,要求撤销被告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海淀公安分局重新对原告依法进行处罚;并撤销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
一审公安局:认定事实清楚处罚幅度适当
被告海淀公安分局辩称,事发当日,刘某伙同妻子邢某在海淀区某小区楼前,因工作上的矛盾与李某发生纠纷,将李某、霍某打伤,后被民警抓获。刘某的行为构成殴打他人,海淀公安分局根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刘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的处罚。对于李某的处理,海淀分局已经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因此,海淀分局认定刘某结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处罚幅度适当,请求法院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市公安局辩称,原告向市局提出申请后,其于当日受理,并向海淀公安分局送达相关材料,要求海淀公安分局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后因案情复杂,市局于2015年5月13日决定延长复议期限30日。
经审查,市公安局认为海淀公安分局作出的决定处罚幅度适当,作出维持原行政处罚的复议决定。
跟原告刘某发生打斗的李某和霍某作为该案的第三人参与了诉讼,李某、霍某称,原告所述系虚假陈述,两人保留继续追究原告造成霍某伤害事实的权利。
海淀法院一审驳回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
现场两副局长出庭应诉
上午9时30分,市公安局副局长和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长均出庭应诉。
对于刘某的说法,海淀公安分局不认可,海淀公安分局称,事发是在晚上,周边很暗,“事后我们也进行了走访,没有找到其他证人,虽然刘某某、李某及其妻子在案子中属于有利害关系人,但是三人的口供细节以及伤情鉴定结果能够相互印证事发情况,最终被我局采纳。”
另外,海淀公安分局代理人表示,民警通过走访调查,没有找到现场的录像。在调查中,刘某一直声称自己没有还手,但是李某身上有伤,经过反复调查,最终分局认定双方属于互殴,因此对刘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因李某将刘某打成了轻伤,因此对李某予以刑事拘留,目前已经起诉到了法院。
“我们在处理中,已经考虑到该案是民间纠纷引起,因此在处罚中使用的标准都是最低的,按照法规,对刘某可以予以行政拘留15天,但我们最终只拘留了他10天,已经是最轻的处罚了,此案可以调解处理,但是刘某拒绝了。”海淀公安分局代理人辩称,而且分局执法程序没有违法,并不存在超过时限问题,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刘某的上诉。
被上诉人北京市公安局也称,自己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要求驳回刘某的上诉。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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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刘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