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易燃易爆物品存在安全隐患,非法使用储存危险品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
湖北一爆破员非法私藏雷管子弹等民爆物被刑拘
湖北一爆破员为牟取私利,利用企业管理漏洞,借工作之便,私自截留下民爆物品藏于家中。12月14日,湖北长阳县公安局通报称,因涉嫌非法使用、储存危险物品,该爆破员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民警在其家中搜出发爆器2台,雷管5支,军用步枪子弹22发。
12月9日,长阳公安局组织例行安全大检查,民警在安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重晶石矿企业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存在安全漏洞,原爆破员、巴东籍男子汪某可能有私藏民爆物品的嫌疑。警方迅速采取行动,将在某矿打工的汪某抓获,并在汪某临时住处搜出雷管1枚。
根据对汪某的审讯,警方判断在其巴东家中很有可能藏有民爆物品。当晚10时许,民警火速赶到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村汪家依法搜查。在汪家一只行李箱里查出一台全新煤矿电容式发爆器、一台陈旧MFB200发爆器、瞬时雷管4枚、延时雷管1发,军用步枪子弹22发。
汪某交代,他在长阳巴东等地多个煤矿、矿山企业受聘担任爆破员。为牟取私利,他利用企业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私自截留下民爆物品。根据其交代和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警方依法对涉事相关企业的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治安传唤,对张某等10名相关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目前,汪某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张某等10违法人员被送交拘留所执行,案件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安全网新闻加点料: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 责任编辑: 景建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