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南京一男子提起诉讼后,因对法院判决不满出言辱骂,根据诉讼法相关规定,该男子或被拘留15日以下。
78份上诉状,每份上诉状都只有一句话“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江苏南京男子程某因此“自食其果”。12月17日,记者从南京市秦淮区法院获悉,法院依法对程某开出“罚单”:司法拘留10日、罚款8万元。
2015年6月,南京男子程某在小店买了一堆挂钩之类的日用品。他以所购买的商品无执行标准号为由,认为产品不符国家标准,没有质量保证,然后在秦淮法院一口气提起135起诉讼。
程某请求法院判令退货还款,并要求对商家进行惩罚性赔偿。
法院认为,程某是在明知产品的真实情况下而购买。2015年10月,法院对其中78件案件作出判决,支持程某退货还款的诉讼请求,驳回程某要求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11月2日,程某一口气向法院递交78份上诉状,其上诉的事实和理由都只有一句话:“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厚颜无耻”。
事发后,秦淮法院法官约谈了程某,指出其错误,并为其宣传法律,给他5天时间修改上诉状。
但是,程某明确表示,拒绝修改上诉状,“后果自负”。
秦淮法院认为,程某作为系列案件的原告,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前述78份判决书,是法院司法工作人员以秦淮区法院的名义行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而制作的法律文书。
法院认为,从汉语通用表达方式出发,“厚颜无耻”是用于侮辱、诽谤特定主体的人格的词汇。程某的相关侮辱性语言,实际上指向的就是作出前述78份判决书的司法工作人员以及秦淮区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10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
12月17日,法院经研究,决定对其作出前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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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