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誉侵权指的是文学作品、通告文字、行为语言或其他形式对当事人产生了名誉上的消极影响所构成的一种违背人权的行为,行为人要负法律责任。
被指“赌坛先锋”,汪峰诉“内地第一狗仔”卓伟及上海报业集团《新闻晨报》等名誉侵权案,2015年12月24上午在朝阳法院宣判,汪峰败诉。
因认为“赌坛”并不意味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虽夸大但并非侮辱或诽谤,法院裁定驳回汪峰诉求,而针对上海报业集团《新闻晨报》关于汪峰涉毒的评论文章,法院认为,文章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
汪峰提起的是两起诉讼,分别将被誉“内地第一狗仔”的娱乐记者韩炳江(笔名“卓伟”)和上海报业集团、郁潇亮、新浪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共计400万。
2015年4月20日,韩炳江在其新浪微博发布的题为“章子怡汪峰领证蜜月会友妇唱夫随”的文章,并评论“赌坛先锋我无罪,影坛后妈君有情。”汪峰认为“赌坛先锋”是对其侮辱诽谤,名誉受损。
经审理,法院认为,“赌坛”一词语意指从事特定社会行为的社会群体,因此,该“赌”字更应理解为对特定社会行为的客观描述,而非对行为法律性质的判断,韩炳江使用“赌坛”一词并不意味着给予汪峰法律意义上的否定评价。“先锋”一词更近于一种修辞上的表达,虽有一定夸大成分,但本身并无侮辱或诽谤内容。综上,韩炳江使用“赌坛先锋”一词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的侮辱或诽谤。
此外,关于《新闻晨报》发表的涉诉文章,法院认为,总体而言是一篇评论文章,该评论所基于的事实主要是汪峰所参加比赛(江苏扑克锦标赛)的后续赛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因涉嫌赌博而被叫停。该事实本身并非虚构。涉诉文章根据上述事实通过归纳、推理甚至演绎的方式表达观点、提出意见或得出结论,符合评论文章的一般特点。该文章配图,是以艺术创作的手法表达自己的观点。涉诉文章虽然措辞激烈尖锐,但其所基于的事实大体真实,所作评论基本属于个人观点表达,其言辞并未达到侮辱或诽谤的程度,且该文章和配图所评论的行为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文章亦有弘扬社会正气的愿望,因此,涉诉文章并未超出公正评论的范畴,而是媒体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的一种行为,难以认定构成对汪峰名誉权的侵害。
同时,法院指出,汪峰系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音乐人,属公众人物范畴,其理应对社会评论具有更大的容忍义务。韩炳江及《新闻晨报》的评论虽有些尖锐,但韩炳江评论并非无中生有,《新闻晨报》的评论系基于公开传播的事实且出于社会公共目的发表,均未超过损害汪峰人格尊严的必要限度,因此,法律不宜对此类评论加以苛刻地限制,而汪峰作为公众人物应对上述评论加以容忍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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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李寅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