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考试的严格性也是为了保障车主驾驶安全。但近日石家庄一男子因驾考科目三考试四次未通告,于是起诉交管局,最后被法院驳回。
石家庄市民韩先生报名参加了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组织的驾照考试,并顺利的通过了科目一和科目二。但在考科目三时,参加了四次考试,均未通过。韩先生认为四次考试都是因初始错误就判定考试终止,直接取消了自己后面尚未考的项目,韩先生认为交管局的考试行为违法,并且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将石家庄市交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交管局未让其完成全部考试项目的行为违法,并赔偿两场考试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共计210元。
经查,2015年1月,韩先生在科目三考试中因没有关闭灯光,考试成绩被判定为不合格。后在补考过程中,因未按照考试路线车道行驶,补考成绩被判定不合格,本次考试结束。2015年3月,韩先生进行科目三的第二次考试,第一次因未按照考试路线车道行驶,被判定为成绩不合格,在补考中因车辆轧双黄线调头,补考被判定成绩不合格,此次考试结束。因韩先生在考试中间被判定为不合格后,指令要求下车,此次后面的考试项目均未继续进行测试。
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综上,被告作出机动车驾驶许可的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各科目的考试处于行政程序的过程之中,是阶段性的行为,在原告科目三考试不合格后,被告未允许其继续完成剩余项目的考试行为,未对原告的权利义务造成实际的不利影响。最终该院裁定,依法驳回原告韩先生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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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吴梦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