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15日发布,毕某、刘某在2015年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期间通过电子设备倒卖考试答案,帮助考生考试作弊。禄丰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毕某、刘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
2015年3月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期间,被告人毕某、刘某共谋通过电子设备倒卖考试答案。被告人刘某安排毛某、廖某以报考人员的名义向其他作弊团伙购买窃听设备。被告人刘某、毕某又购买了转发器、接收器等设备,并与有购买答案意向的考生以4至5万元的价格签订作弊协议,发放窃听答案的设备。
2015年4月25日,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正式开考。受被告人刘某的安排,张某、赵某带着窃听设备到云南师范大学呈贡校区公务员考试考场附近,窃听并记录了考试答案,后通过张某的手机将答案传送到刘某指定的QQ群内,并安排张某珠进行播报。被告人毕某安排杨某、肖某把转发器放置在禄丰一中考场西侧的树林,准备将张某珠播报的答案转发给在禄丰一中考场内带着窃听设备的考试人员时被在考场附近巡查的民警查获。
2015年度云南省公务员考试所使用的公共科目笔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试卷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属于绝密级国家秘密。经鉴定被告人毕某、刘某购买的电子设备具有转发和接受音频信息的功能,所转发的答案与云南省2015年度公务员考试《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科目的标准答案的题型特征完全一致,答案相同的试题有80题。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毕某、刘某非法窃取国家秘密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安全网延伸阅读:考试作弊入刑
考试作弊入刑,堪称整肃考风史上的里程碑。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在第二百八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这一年的11月1日开始,作弊便从违规违纪上升到了违法层面。诸如普通高考、研究生考试、成人高考、自学考试、公务员考试、教师资格考试和司法考试等国家考试,自此有了刑法保驾护航,震慑作用不可小觑。
但是,仅凭刑法的一条荡除考试作弊余毒,显然还不够现实。从犯罪经济学角度看,当作弊带来的效益远大于刑罚威慑时,就不能排除有“敢于践踏一切人间法律”者。之前就有新闻报道指出,不久前的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有作弊迹象,警方已经根据线索介入。考试作弊入刑虽说增加了犯罪成本,但还要在司法执法上使力,让国家考试作弊者得到及时恰当的处罚。
我们也要看到,作弊入刑针对的仅是国家考试。在我们的身边,还有学校、机关、社会团体甚至国际组织的各类考试,作弊现象也是屡见不鲜。如果仅用法律堵住了“塔尖”,而对鱼龙混杂的“塔基”视而不见,这枚社会毒瘤注定会继续滋生蔓延。由此,在适当扩大法律覆盖面的同时,也应通过深入的教育改革,改变“唯考定终身”,强化社会道德感,进而有效净化考试之风。
( 责任编辑: 刘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