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马某的前女友冬冬(另案处理)跟踪文文并电话通知老李,老李在石景山御景山小区文文居住地的楼道内向其泼洒浓硫酸,致文文头部、面部、颈部、胸部以及双臂多处烧伤,经鉴定为重伤二级。
监控录像显示,当天下午5时11分左右,老李进入马某所居住的杨庄中区,40多分钟后,老李走出楼门。晚上6时22分,文文进入御景山小区东南口,冬冬跟随其后,1分钟后,冬冬边打电话边走出小区。6时27分,老李再次返回杨庄小区。
2014年11月7日,3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石景山警方抓获。
检方认为,3名被告人马某、滨子以及工头老李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手段特别残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责。
庭审时,马某和滨子表示认罪。据马某供述,他与文文相识于2013年,随后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因感情不再融洽,于2014年7月分手。马某坦言,在二人还未分手前,他就跟滨子说过想要废了文文,这样就可以和她在一起了。
马某说,滨子曾经帮他找了一个人,但对方要价10万,因价钱太高而放弃了当时的想法。“国庆节前,我曾托滨子跟文文谈了一次,但还是没能挽回,我就又动了给文文毁容的念头。”
马某称,他将此前的邻居工头老李找来,向老李介绍文文是滨子的女朋友,因为做了对不起滨子的事情,要报复她。老李听了之后爽快地同意了。“之后滨子与老李商量价格,谈好是4万元,硫酸是老李弄来的。”
然而,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工头老李均予以否认,并拒不认罪。老李说案发当天下午,他在丰台区帮一位叶阿姨搬家,晚上还去找叶阿姨拿了一包衣服,有不在场的证明。对此,叶阿姨也出庭表示老李确实在当晚找她拿过一包衣服。
老李的辩护人认为,案发现场并没有提取到老李的指纹或脚印,监控录像也没有显示他到过受害者文文居住的小区,故此可说明老李没有到过案发现场。
老李的辩护人表示,无法排除马某另外安排其他人对文文实施伤害行为的合理怀疑,同时,本案所涉及的人员均不能明确指认或确定老李实施了泼硫酸的犯罪行为,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老李犯罪,应当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无罪。
证人证言 此前住处被挂死鸡 多次接恐吓电话
受害者文文表示,事发当天晚上,她回住处,刚进入楼道内,就有一名身穿黑衣的男子朝她冲了过来,手里拿着一个瓶子往她的脸上泼液体。
“我试图用手去挡住,但没成功,我的头面部等皮肤均有损伤。”文文说,她之前还曾经受到恐吓。2014年5月左右,有人在她位于远大路的住处门上写着“文文你等着”,旁边还挂了一只死鸡,6月份有个男子给她打过几个电话说“文文我要让你进医院”。
法院判决 证据链条完整 认定工头实施犯罪
法制晚报(微信ID:fzwb_52165216)记者了解到,马某、滨子与文文3人之间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马某赔偿了25万元,滨子赔偿了10万元。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其重伤并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3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中不区分主从。在案证据足以证实老李准备了作案使用的硫酸,确定作案地点,案发当天实施了向文文泼硫酸的行为,本案全部证据相互衔接、协调一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排除其他合理怀疑。
综上,石景山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处滨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判处工头老李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判决后,滨子和工头老李不服,提出上诉,市一中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 责任编辑: 杨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