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打假人"本身的打假技能、手段以及对消费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掌握也随着15年的成长变得更加纯熟。 但不愿意看到的是,这样的群体中存在有一部分以盈利甚至勒索为生的人群,"以假打假",利用法律空白和商家息事宁人的心理获得灰色收入。
随着网购时代加速来临,“职业打假人”发现了新市场。近日,浦东新区法院就同时收到4份诉状,原告焦女士在网络购物之后,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分别向商家索要数倍赔偿,这已经是焦女士半年内在浦东法院起诉“维权”的第7件案子。
自去年6月开始,焦女士就在天猫、京东、东方购物等网络购物平台上分别购买了多种商品,随后以产品质量问题或涉嫌虚假宣传为由分别将生产商起诉至法院。3个案子中,涉及商品包括手机、山茶油、红酒木瓜靓汤。对于手机,焦女士认为厂家宣称“全球最薄手机”涉嫌虚假宣传,诉请3倍赔偿;对山茶油,认为厂商做出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诉请3倍赔偿;对红酒木瓜靓汤,厂家非法添加了化学成分大豆异黄酮,诉请10倍赔偿。
上述案件中,网购手机案被驳回,网购山茶油案的诉请获得法院支持,网购红酒木瓜靓汤一案则与被告厂家达成和解。
“职业打假人”的起诉该不该获得法院支持?
法院表示,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职业打假人”在食品安全纠纷领域依法依规主张多倍赔偿的,应当得到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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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上给予职业打假人的评价褒贬不一。更多的消费者把他们当作是英雄,但也有人认为他们就是在借此为己谋利。职业打假人应该如何定位?社会学家夏学銮将那些以营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比做“不良商业生活孕育出来的寄生虫”。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同样要面临风险。
那么职业打假人还有没有必要存在?如何完善打假行为?
完全有必要存在。不过,其头衔确定为“职业打假人”不一定妥当,就叫他们为“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也许更为适当。因为他们只是参与打假,而真正行使打假公权力的是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无论是罚款、没收,还是责令或判决制假、售假者赔偿,都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院行使。“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进行申诉、起诉、索赔,只是推动和促使国家机关去履行其应履行的职责。对此,我们无疑应加以鼓励。当然,为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也保护生产者、销售者的权益,防止“知假买假索赔的消费者”滥用权利,法律必须对消费者“知假买假索赔”的行为加以规范,对国家机关应消费者请求启动的打假行为进行规范。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