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坐台小姐明确表示不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下,孙某趁其醉酒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近日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奸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事情发展经过如下:
2014年,孙某因在马鞍山某夜总会唱歌认识被害人莉莉,相互之间留有电话,偶有交往。2015年7月7日,孙某与一帮朋友在该夜总会唱歌、喝酒期间,打电话喊来被害人莉莉,莉莉来后与孙某等人一起唱歌喝酒。期间,被告人孙某问莉莉是否愿意去酒店开房,莉莉表示不愿意。当晚11时30分许,莉莉醉酒呕吐,莉莉小姐妹和孙某等人一起将莉莉送至某酒店休息,孙某用自己的身份证登记开房,并与其朋友将莉莉搀扶进宾馆房间,后莉莉小姐妹带着房卡和孙某朋友等人返回夜总会继续唱歌。被告人孙某谎称工地有事未与朋友同回夜总会。当晚11时44分许,孙某返回酒店以未带房卡为由让酒店工作人员打开莉莉所在房间,进入房间后,孙某趁莉莉酒醉之际,不顾莉莉的反抗,强行与莉莉发生性关系后离开酒店。2015年9月11日孙某发现自己被网上通缉,遂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孙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莉莉人民币2万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孙某辩称莉莉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通过庭审查明,被害人莉莉被送往酒店时处于醉酒状态,被告人孙某违背其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在被害人饮酒过量、反抗能力减弱的情况下,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根据其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 责任编辑: 胡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