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上午,嘉定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并当庭宣判。法院以被告人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罚金人民币2千元。据悉,这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宣判的首起客运车辆超载入刑案。
[案情回放]
2016年2月23日,许某驾驶一核载49人的大型普通客车从江苏省睢宁县出发至上海市嘉定区。车辆行驶期间,许某在明知已满载乘客的情况下仍两次停车搭载乘客十余人。当日14时45分许,许某在行驶至G15沈海高速朱桥检查站汇源路下匝道时遇民警拦截检查,许某起先拒绝配合,后被迫接受检查。
嘉定区交警支队检查时发现,该大客车的固定座位已坐满乘客,另有十几人拿着小板凳坐于过道内。经查,该大客车额定载人数为49人,实际载人数达66人,超载34.7%。公安机关因许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将其刑事拘留。许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交代其曾多次因超载受到交警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况。
3月25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派员支持公诉。
庭审中,被告人许某承认其所驾驶的大客车不具有营运资质,为了多载乘客,他还在车上准备了十几把小板凳,供没有座位的乘客使用。此外,许某还称其知道超载行为是违法的,但没想到已经触犯了刑律。其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法律制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曾两次因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人数被行政处罚,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在高速公路上驾驶,遇公安人员检查时拒绝配合,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控辩双方关于许某能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承办此案的唐法官指出,近年来造成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多与客车超载有关,车辆严重超过核载员额行驶一方面易导致行车不稳,引发事故,另一方面客车严重超载意味着有大量乘客没有独立座位,一旦事故发生,乘客将因缺乏保护而遭受更重的伤害。因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进行了修改,将从事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从事旅客运输的车辆一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即便没有酿成交通事故,一经查处,也将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亦应受到刑事处罚。
法官在此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及管理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严格依照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车,杜绝超速、超载等将乘客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弃之不顾的危险行为。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切勿搭乘已满载乘客的车辆,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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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九)在对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修改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这些情形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且,"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这些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新法不仅约束了司机,还同时约束了客车实际所有人和管理人。"相关负责人称,刑法修正案(九)将营运客车严重超员纳入危险驾驶罪与"醉驾入刑"相同,"校车、营运客车严重超员超速入刑"不仅会使校车、营运客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丢掉饭碗,而且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后,相关责任人会锒铛入狱。
延伸阅读
这些交通违法也可能面临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还对以下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内容进行了增设、扩充:
◆2015年11月1日开始,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负有直接责任的同罪。
◆刑法修正案(九)中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驾驶证有进一步的详细规定,比如,伪造变造、买卖驾驶证的,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责任编辑: 孟洋洋 )